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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没有任何一方赢家!

发布时间:2022-06-21 08:14:51 / 点击量:885

校园欺凌,没有任何一方赢家!这些知识你应当知道…



近年来,屡被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一次次刺痛着我们敏感的神经。现实中,有些施暴者往往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和严重性。
而受害者也往往因为害怕而选择隐忍,结果换来进一步的欺凌......


网络上随处可见的校园欺凌相关报道

 
 

2022年5月21日,广东廉江一女生遭遇了校园暴力。多名女生将该女生拖到空地上,右手持长刀击打背部,左手抓住被打女生头发拖拽,
过程中对该女生连扇耳光、用脚踹等暴力动作。围观女生看到被打女生不停哀嚎,不但没有制止,还拍摄视频记录。据了解,她们都是初一学生。

2021年10月23日,广东茂名一13岁男生失踪,三天后被发现溺亡。而就在男生父母悲痛欲绝的时候,他们收到了孩子生前被欺凌的视频。
视频里,他被同学扔进厕所,狂扇巴掌、拳打脚踢,甚至逼着他脱掉裤子,拍摄下身部位。

2021年9月13日,广东乐昌一家长爆料称,其13岁的儿子在学校宿舍内遭到同学欺凌殴打。视频显示,一名黄衣男生被几人围殴,
并遭脚踹、掌掴多个耳光。被打学生家长透露,孩子从小有口吃,性格比较内向,从2020年12月开始,便多次遭到其他同学欺负,一直不敢说。


面对校园欺凌,从学生、家长到学校,都应该提高警惕和防范。到底哪些属于校园欺凌?各方可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怎么做?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这些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校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通过滥用语言、肢体、网络、器械等方式,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侵害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这些可能是校园欺凌的现象!

 
 

1

突然不愿上学:原本并不排斥学校的孩子突然表现出不愿上学的倾向。

 

2

无端情绪变化:孩子放学回家闷闷不乐,有厌学的念头,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突然变得阴晴不定。

 

3

抱怨有同学针对他:这是孩子寻求帮助的信号。

 

4

身上出现伤痕:孩子放学回家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能忽视!

 

5

行为异常:如果孩子情绪特别不稳定,一点小事就能引起很激烈的反应,如特别粘人、拒绝去学校、非常胆小怕人甚至有自我伤害倾向等,建议家长去学校了解情况。

 

6

睡眠出现问题:失眠、噩梦、尿床等问题也是孩子遭受校园欺凌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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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间的欺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同学之间看似“打闹”的欺凌行为,根据行为程度和损害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一般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要依法承担责任。寻衅滋事罪就是学生欺凌行为升级后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学生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有些小孩子会觉得,实施欺凌行为的“我”还只是个学生,犯事了,大不了道个歉就完事。然而这种观念大错特错!

1.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鉴于前述规定,即使是高中生、初中生,甚至是小学生,也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欺凌者将面临这些处罚!

 

1. 感化教育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欺凌者的家长将面临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对其他学生进行伤害的,应该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尽职责的学校也将承担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面对欺凌,孩子该怎么办?

 


      1.保持镇定。

2.求救,向路人呼救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3.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可以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去激怒对方。

4.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5.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告诉家长,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孩子遭受欺凌,家长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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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与孩子讨论。孩子会因羞耻尴尬不愿谈论。要适时鼓励,让他们知道可以信任你,随时可以得到你的协助。

2.确认学校是否对施暴行为有所处置且学校对学生的管教和注意是适当的。

3.如果施暴情形发生在往返学校的路上,应安排较年长的学生陪同上下学,或亲自接送孩子直到问题解决。

4.如果孩子内向害羞而缺少社交,应多帮他安排兴趣相符的社团活动以用心培养孩子适当的社交技巧并且建立自信心。

 

 
 
 
 
 
 
 
 

发生校园欺凌,学校该怎么做?

 

1.救助为主:对于校园欺凌受害者,校方应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心理干预、司法协助等。

2.适度惩戒:对校园欺凌的加害者,校方一定要通报其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绝不姑息,总体原则是确保教育挽救的宗旨,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惩处。

3.快速反应:学校要及时关注学生动态,立刻开展救助工作,合理处置欺凌事件。

4.低调弥补:在处置过程中,校方要从受害人角度出发,多关注受害孩子、家长的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道德品行形成的关键时期,每一位家长、每一名教育工作者都应当严肃对待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问题,教育、帮助孩子们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孩子们也应该从自己做起,拒绝校园欺凌,不做沉默的被欺凌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更不做霸道的欺凌者。

 

 
















 
 

学生间的欺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同学之间看似“打闹”的欺凌行为,根据行为程度和损害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一般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要依法承担责任。寻衅滋事罪就是学生欺凌行为升级后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学生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可能有些小孩子会觉得,实施欺凌行为的“我”还只是个学生,犯事了,大不了道个歉就完事。然而这种观念大错特错!

1.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鉴于前述规定,即使是高中生、初中生,甚至是小学生,也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欺凌者将面临这些处罚!

 

1. 感化教育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家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欺凌者的家长将面临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的,对其他学生进行伤害的,应该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尽职责的学校也将承担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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